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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市场字〔2020〕39号
  3. [发布日期]2020-04-02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0-03-27
  6. [实施日期]2020-03-27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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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市场字〔2020〕3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开放水平,建设国际化、专业化的人力资源市场,现就调整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消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资出资比例限制,允许在本市全域内设立外商独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取消外方或港澳台出资者须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或港澳台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限制,允许外资或港澳台投资者直接入股境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调整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管理权限

调整《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9〕14号)中第一条关于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负责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行政许可管理权限调整至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工作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大力引进更多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进管理理念,推动建立更加国际化、专业化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各区的经验做法和取得的积极成效,请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其他事宜

(一)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其他规定,仍参照《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9〕14号)执行。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刘建军    联系电话:63167767。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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