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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事业字〔2020〕4号
  3. [发布日期]2020-01-22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0-01-15
  6. [实施日期]2020-01-15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贯彻执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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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委、水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北京地区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北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北京市统一命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根据全国考试大纲,分别负责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科目的命审题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制卷以及考务管理等工作,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确定当年度考试合格标准。

三、符合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四、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统一印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按专业类别分别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用印的《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区域认可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五、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具体注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原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7〕00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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