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事业发〔2019〕13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属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现将《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以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为目的,为促进技术与产业、研发、人才和资本等要素资源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提供技术转移转化全链条、专业化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方向及层级设置
(一)专业方向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包括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和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服务两个方向。
(二)层级设置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三、评价方式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评审,纳入本市年度职称评价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人通过评审取得《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各层级的评审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标准条件》(附后)执行。
四、评审机构
(一)副高级及以下评审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建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技术经纪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11-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负责同志及行业内知名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依据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业绩水平、实际贡献等进行考核评议。
组建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邀请北京地区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的行业知名专家组成,并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议组成员从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正高级评审机构
技术经纪正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工作由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五、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参评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情况材料、业绩和成果材料、个人诚信承诺、职称评审代表作及代表作说明等。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推荐。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审机构审核。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专业评议组评议。专业评议组对中级及以上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答辩考核,并按照分类评价标准进行定量与定性评价。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评委会表决。评审委员会依据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六)验收及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对申报材料、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进行验收。通过评审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七)发放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加强对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等环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人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