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发〔2019〕12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农户帮扶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新农发〔2018〕2 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促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力度,现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1.自2019年7月1日起,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进行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308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员享受标准执行。
2.用人单位招用的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属于城乡“4050”人员、低保人员、农村就业困难地区劳动力等多重就业困难身份的,用人单位只能选择以一种就业困难身份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3.308号文件附件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和附件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填表说明的“就业困难类型”中增加“低收入农户劳动力”。
二、关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问题
1.各涉农区应结合本地区农村发展实际和托底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积极征集适宜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不断扩大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的能力。
2.对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各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根据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要求组织开展招用,并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三、本通知所称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是指按照《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开展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村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京新农办函〔2016〕4号)等文件规定,审核认定的本市低收入农户中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成员,不含在校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判刑等人员。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政策审核时,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数据信息为依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