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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9〕105号
  3. [发布日期]2019-07-03
  4. [废止日期]2019-12-31
  5. [成文日期]2019-06-22
  6. [实施日期]2019-06-22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失效

(失效)关于做好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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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发〔2019〕105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街道(乡镇)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精神,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本市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申领补助当月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领一次性3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临时生活补助)。

临时生活补助由各区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申领发放流程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于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根据个人意愿持《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到户籍地的街道(乡镇)办事处办理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手续。

街道(乡镇)办事处在接到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申请后,通过核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相关信息系统记载信息,对申领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办事处当场告知申领人员原因;符合条件的,将拟享受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人员名单在本街道(乡镇)办事处公示栏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街道(乡镇)办事处将材料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汇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核汇总情况,向区财政局提出各街道(乡镇)资金需求,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街道(乡镇)。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的重要内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补助资金监管,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临时生活补助发放的牵头工作及对街道(乡镇)的指导工作,负责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的解释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成员信息的解释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生活补助资金的核拨工作。

各街道(乡镇)办事处负责临时生活补助的公告和宣传工作,以及临时生活补助的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三)各街道(乡镇)办事处应于7月上旬完成辖区内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摸底调查、资金测算,并于7月20日前将摸底调查结果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办事处要采取信息系统比对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失业登记、低收入家庭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信息进行比对、审批。在经办过程中,对遇到的特殊问题及时上报。

(四)各街道(乡镇)办事处应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街道(乡镇)办事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对虚报冒领补贴的,由街道(乡镇)办事处负责追回补贴资金。

(五)各区应在年底前,将该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政策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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