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向用人单位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做好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统一登记入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2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及初次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本市人员的,其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不再单独办理。
二、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以下简称“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短信方式提示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人员办理结果,将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结果告知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失业登记地街镇社保所应于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联系、入户走访等方式,告知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结果、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复核途径等内容。
三、两项登记合并办理过程中发现登记失业人员姓名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记载姓名不一致的,失业登记地街镇社保所应及时向登记失业人员本人核实。经核实确认,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生成就业登记信息。
四、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不成功或对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复核申请表》(附件),向街镇社保所提出复核申请。其中:
(一)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不成功申请合并办理的,申请人应持《复核申请表》向街镇社保所提出申请。经复核确认,申请人符合两项登记合并办理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生成就业登记信息。
(二)两项登记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申请撤销的,申请人应持《复核申请表》向街镇社保所提出复核申请,街镇社保所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街镇社保所应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发现,确属有误的,为申请人恢复相关信息。
五、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后,用人单位可到注册地或经营地街镇社保所打印《档案接转和就业失业业务明细表》作为办理就业登记的凭证。其中,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后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170号)第二条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六、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是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就业服务体验的重要手段,各区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经办人员掌握文件规定,保障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要做好政务公开,及时更新调整宣传材料、经办指南等内容。同时畅通与街镇社保所的联系渠道,跟踪了解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有效指导,遇有特殊问题及时上报。
七、本通知2018年12月21日起执行。原我市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
1. 复核申请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