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发〔2018〕23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关于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170号),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提供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做好港澳台居民在本市的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在本市求职、就业、创业的港澳台居民纳入公共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港澳台居民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港澳台居民在本市实现就业且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其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其中,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港澳台居民,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中止就业且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就近的街镇社保所提交《港澳台居民失业信息采集表》(附件)及失业登记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同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符合本市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就近的街镇社保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港澳台居民在本市的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经办人员掌握文件规定,加强窗口作风建设,及时准确的向港澳台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同时要强化责任担当意识,打造方便快捷的服务平台,不断丰富服务手段和内容,为港澳台居民在本市就业创业提供便利条件。
六、本通知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港澳台居民失业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