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积发〔2018〕193号
根据申请人关于积分落户教育背景指标扣除重复计算的社保及居住年限积分的咨询情况,现就相关积分操作方式补充通知如下: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6〕39号)规定,申请人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该项规定体现了就学与就业、居住的起点公平,即:就学一年的积分分值应与就业和居住一年的积分分值相衔接。为避免重复计算,就学期间的连续缴纳社保和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均不累加。
考虑到部分在职取得学历(学位)的申请人由于就学时间较长,可能出现扣减的就学期间连续缴纳社保和连续居住年限积分超过学历(学位)增加分值的情况,为鼓励学习进修,保持就业积分与就学积分的相对公平,在计算教育背景指标积分时,采取如下方式扣除重复计算的连续缴纳社保和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即:在职学习期间,扣除的连续缴纳社保和连续居住年限分值不高于按学历积分增加的分值,并统一按照租赁住所扣减连续居住年限积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
附:教育背景指标积分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