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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8〕172号
  3. [发布日期]2018-08-23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8-08-20
  6. [实施日期]2018-09-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农转非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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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人社就发2018172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我市就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按照《关于开展优化审批服务流程专项改革的通知》中“减要件”的工作要求,现就调整农转非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应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提交《转非劳动力个人声明》(附件),不再提交《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第4目规定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对整建制农转居或建设征地农转非的,街镇社保所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进行核实。

      二、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申请自谋职业的,不再提交79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农转非劳动力建立个人档案时,不再要求提交79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三、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证明材料清理工作,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加强对街镇社保所的业务指导,督促各级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业务经办,严禁在业务经办中增加证明材料,及时对政务网站、宣传材料、经办指南等进行更新,确保“放管服”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同时要畅通联系渠道,及时跟踪了解业务调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予以有效指导帮助,遇到特殊问题,及时上报。

  四、本通知自201891日起执行。

  附件:转非劳动力个人声明(样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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