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仲发〔2017〕27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兼职仲裁员管理,切实发挥兼职仲裁员的作用,积极应对当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持续高发的严峻挑战,及时、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维护首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工作需要,按照《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对《北京市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暂行)》(京劳社仲发〔2009〕16号)进行修订。现将《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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