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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
  3. [发布日期]2017-08-23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7-08-21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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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人社就发201717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北京市第二批取消调整77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79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和办事材料,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现就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将《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及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和常住地居住证明材料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附件1)。

  (二)将7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中规定的各类学校退学学生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提交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调整为《退学学生个人声明》(附件2)。

  (三)将《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及第三条第(四)项第8目中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换发证件时提交的《个人在非户籍地常住确认表(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专用)》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

  二、取消的相关内容

  取消《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基础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附件1《农村转移就业经办规程》第四章注销操作中规定的因出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证明材料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不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范围的农村登记劳动力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上述业务经办材料调整或取消后,相应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79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人员在个人档案转移前,须提交《个人居住地声明》,个人档案转移地应与失业登记地一致。个人档案转移后,按照79号文件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79号文件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地变迁的,申请人须向原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提交《个人居住地声明》、户口变迁证明。原失业登记地街镇社保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后,为申请人办理迁出手续,现登记地街镇社保所为其办迁入手续。

  (三)79号文件规定的退学学生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须向街镇社保所提交《退学学生个人声明》,并按79号文件及《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街镇社保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无误的,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对申请人的退学学生身份,街镇社保所应根据退学学生档案材料对其前身份进行核实。

  (四)23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在常住地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或换发证件的,申请人须向常住地街镇社保所提交《个人居住地声明》,并按照79号文件和32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常住地街镇社保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无误的,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或证件换发手续。

  (五)48号文件规定的农村登记劳动力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需提交本人签字的《注销农村劳动力登记申请》(附件3)、《转移就业证》等材料,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依据本人申请,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按照48号文件规定办理《转移就业档案》整理封存及《转移就业证》回收、销毁等。

  (六)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和48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农村登记劳动力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经村级就业服务站走访发现农村登记劳动力具有下列情形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依据相应法定证明材料,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妥善留存材料备查,村级就业服务站填写的《就业经历记录表》应整理并归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档案》。

  1.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的;

  2.办理升学、参军、外省市落户的;

  3.移居境外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4.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其他不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范围的。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确保城乡就业管理制度调整落实到位。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是我市就业工作的基本制度,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整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加强对区级经办部门及街镇社保所的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业务经办,妥善留存业务经办材料,以备查验。确保城乡就业管理制度调整到位。

 (二)精心组织,做好业务调整实施的准备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围绕本次调整内容,全面开展对区级经办部门、街镇社保所以及社区(村)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对调整内容、操作流程等进行详细讲解,确保各级工作人员充分理解掌握政策文件,熟悉业务规定,规范业务经办,做好材料的审核和信息录入工作。不断强化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耐心向办事群众做好制度调整后办事材料调整的宣传告知工作。

 (三)及时沟通,随时掌握业务调整工作动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完善与区级经办部门、街镇社保所的沟通反馈制度,畅通联系渠道,及时跟踪了解业务调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予以有效指导帮助,遇到特殊问题,及时上报。

  五、本通知自201791日起执行。原我市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个人居住地声明(样式)

        2.退学学生个人声明(样式)

        3.注销农村劳动力登记申请(样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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