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专技发〔2017〕16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文件精神,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调整为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5〕26号)、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