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能发[2017]2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深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016版)的通知》,现就深化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化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件)做出以下调整: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新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项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备案。
(三)启用新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
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和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审批工作。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职业(工种),应当依照相关行政法规、行业管理办法及我市相关规定开展审批工作,做到透明公开、依法行政。
三、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及规定,围绕深入推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区审批的规章制度,依照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认真做好本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确保审批下放工作有序、按时开展。
四、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首都发展新定位、疏解非首都城市功能的总体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布局规划。参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制定本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扶持目录,集中梳理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对长期未开展培训、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涉及高能耗、高污染等方面的相关职业(工种)的社会培训停止办学审批,并逐步清理现有培训机构的相关培训内容。引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在培训内容、培养规模、培训层次等方面,提高为技能人才培养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