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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6〕247号
  3. [发布日期]2016-12-28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6-12-28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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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2016年11月23日

 

  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条、《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12〕3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旨在充分调动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促进就业、吸纳就业、依法参保缴费等方面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就业创业工作的氛围,维护首都地区就业形势稳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评选周期和表彰名额

  第三条 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主要是市、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区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社会团体,民营企业。

  第四条 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主要是市、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区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就业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实现就业创业且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个人。

  第五条 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周期为每三年一次。表彰名额为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150个,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100名。

  第六条 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表彰总数的20%。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不纳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市、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区属单位,社会团体

  (1)把稳定就业作为制定政策、发展产业、投资工程的重要导向,主动作为,加强协作,积极配合,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形成促进就业的综合效应和持续动力。

  (2)紧紧围绕就业创业中心工作,以稳定经济增长守住就业基本盘,以调整结构拓展就业新空间,以深化改革激发就业创业潜力活力,充分依靠市场力量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圆满完成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职责任务。

  2.区级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

  (1)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本地区就业总量持续增加,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就业创业环境不断优化。在帮扶重点群体就业、统筹城乡就业、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2)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积极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就业扶持政策有效落实,日常就业帮扶工作规范高效,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开展广泛,成绩显著,有特色、有创新、有亮点。

  (3)区级政府近三年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就业再就业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在群众满意度测评、年终考核评比中名列前茅;街道(乡镇)、社区(村)连续三年被认定为充分就业地区。

  3.民营企业

  (1)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无造假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2)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工伤事故、劳动争议案件。

  (3)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近三年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人数增幅较快或比例较高,职工稳定就业率达到80%以上,对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4)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积极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职工工作能力。在用工和促进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作用。

  第八条 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就业工作人员

  (1)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认真贯彻落实就业创业相关法规政策。

  (2)热爱就业创业工作,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就业创业政策;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在研究制定就业创业政策、解决就业创业难点问题、开展就业创业管理服务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作出突出贡献,或提出有重大价值建议。

  (3)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圆满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热心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

  (4)心系群众,无私奉献,注重实效,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工作耐心细致,任劳任怨;清正廉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

  2. 实现就业创业的劳动者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心。

  (2)自主创业的各类劳动者,不等不靠,自强自立,积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所办经济实体经济效益稳定、社会效益良好,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数量或比例名列前茅,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3)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爱岗敬业,业务精湛,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受到用人单位重大奖励(包括立功、受奖等)。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评比表彰工作的主办单位为北京市政府,承办单位为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

  第十条 成立“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相关领导和处室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办公室人员由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有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启动。按照《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起草评选表彰方案,拟制评选表彰请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共同会签评选表彰通知,下发各相关单位,启动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二条 推荐。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部门的意见。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 初评。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初审、遴选,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公示。对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的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报批。对公示无异议的表彰人选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表彰决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会会签表彰决定,印发各相关单位。

  第六章 奖励形式

  第十七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北京市政府授予“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证书。其中获奖的民营企业还可按照北京市就业政策明确的适用优惠政策上限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北京市政府授予“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进行,确保评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严肃性。

  第二十条 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口。对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认真组织考察,广泛听取意见,确保每个推荐对象经得起检验。

  第二十一条 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申报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以及获奖之后被举报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通报批评,追回证书和奖金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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