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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能发〔2016〕256号
  3. [发布日期]2016-12-22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6-12-21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失效

(失效)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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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能发〔2016〕25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技工院校:

为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第七批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的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今年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规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在今年年底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申请组织开展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已受理的相关职业(工种)技能鉴定,须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鉴定考试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三、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定点机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以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已于2016年12月1日前组织学员开展的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的,可继续按照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技能鉴定。

四、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承担补贴性培训的定点机构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指导辖区内单位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要指导所属企业做好相应职业(工种)的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

五、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技工院校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本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做好取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的后续工作。

六、在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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