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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仲发〔2016〕243号
  3. [发布日期]2016-12-20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6-12-12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确立20家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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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人社仲发〔2016〕24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将劳动争议有效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源头的重要前提。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和以点带面、分类指导的原则,全市各区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有力推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各区自开展示范工作以来,规范和统一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加强对示范单位筛选、推荐工作,示范单位达到了“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工作目标。各区推荐的示范单位在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条件、预防调解劳动纠纷、调裁衔接等方面,为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供了借鉴。

  为进一步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推动全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预防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简单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在各区推荐和征求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和市工商联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确立20家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全市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单位,并予以公布。

  望各区接此通知后,认真总结推广预防调解示范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切实抓好辖区内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要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商会(协会)等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促进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北京市市级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单位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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