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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6〕184号
  3. [发布日期]2016-11-23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6-11-23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开展2016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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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专技发〔2016〕18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整体素质,现就开展2016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北京市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复的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纳入岗位设置范围内的各类机构在编在岗的技术工人。 

二、申报条件 

(一)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各等级职业资格,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的工勤岗位聘用情况,按照《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270号)以及《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司勤人员晋升技师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16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人2015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核准权限 

凡符合各等级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方案中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情况择优推荐,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初级工(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由区人力社保局核准,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申报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等级,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市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初级工(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申报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等级,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市直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初级工(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由本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申报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等级,由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四、工作程序及完成时限 

(一)申报、核准:2016年10月28日前,各区、市属单位将申报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等级人员的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申报材料包括:

1.《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变化备案表》复印件。

2.《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汇总名册》(以下简称《汇总名册》)(附件2),一式五份,含电子文档。

3.《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附件3)。

4.《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表》(以下简称《成绩表》)(附件4)。

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各区、市属单位持《汇总名册》、《成绩表》,按《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册》(附件1)落实培训机构。

(二)培训:2016年12月30日前,各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工作,在《汇总名册》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转至鉴定机构。

(三)2017年2月17日前,各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填写《汇总名册》、《成绩表》并盖章后,将相关材料转至申报单位。

(四)备案:2017年3月31日前,各区、市属单位将《汇总名册》报送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4月28日前,各区、市属单位将2016年度各等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情况汇总后,填写《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备案表》(附件5)(含电子文档),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变化备案材料一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各区、市属单位组织开展初级工(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培训与鉴定工作,可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五、工作要求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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