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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仲发〔2016〕192号
  3. [发布日期]2016-10-14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6-10-18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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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人社仲发〔2016〕192号

北京市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各区、县(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区)、河北省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跨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特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协调工作,研究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协作处理事宜。协调小组组长由主管调解仲裁工作的厅(局)领导轮流担任,成员为人力社保厅(局)调解仲裁处负责人;京津冀各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的联系协调事宜。京津冀辖区内的区(市、县)仲裁机构可就案件调处工作直接对接,重大、疑难案件可上报协调小组进行统筹协调。

  二、加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协作配合力度。根据案件处理工作需要,每年组织召开2-3次案件处理情况通报会或研讨会,通报案件的数量、特点和难点等问题,研究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尺度,规范案件处理标准。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协作,对于跨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文书送达、法律服务和案件调解等方面互相配合,促进跨区域争议案件及时化解。对涉及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和重大疑难的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受理案件的省(市)仲裁机构提议,可及时召开案件处理沟通会,通报案情,共同研究案件处理措施,涉及的仲裁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建立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地处理及时化解机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跨区域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优先处理;对于同一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部分劳动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部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涉案的仲裁机构应及时沟通,共同研究,统一案件处理依据和法律适用尺度,确保案件处理标准一致。

  四、大力推动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资源共享。京津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组织年度业务培训、进行案例研讨或疑难问题研究时,应主动邀请其他两地选派仲裁员参加。出台指导本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会议纪要及其他政策文件后,应及时告知另外两省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今后对于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讨会或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协商会议达成的共识,作为本意见的附件下发。京津冀辖区内的各区(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均应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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