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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能发〔2016〕150号
  3. [发布日期]2016-09-01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6-08-10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失效

(失效)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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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能发〔2016〕15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创业培训工作,提升创业能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推进创业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制度


创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手段,在经济新常态下加强创业培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人力社保局要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导向,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强化创业培训公共服务,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使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进一步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工作。


二、搭建优质创业培训平台


各区人力社保局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就业需求和培训规模等实际情况,加强对区域内培训资源的统筹规划,积极培育创业培训力量,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投入创业培训。为方便各区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从2016年10月1日起,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由区人力社保局认定。各区要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面向区域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择优认定承担创业培训的定点机构。

各区人力社保局可根据《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34号)中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制定本区域内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办法,并对现有创业定点培训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对违规培训、长期不开展创业工作、培训质量不高或开业率低的,应取消定点资格。各区人力社保局重新认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后,将认定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大对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的指导与服务,及时做好政策解读、解释工作,了解定点机构在制订培训计划、规范教学管理、组织实施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并指导创业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工作实效。


三、创新创业培训模式


各区人力社保局要积极探索不同群体、不同阶段、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针对创业需求,开展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培训。创业定点培训机构要积极采取互动式教学培训方式,辅以创业实训、考察观摩、创业指导等培训方式,大力开展能力培训、知识传授、政策咨询等服务,切实提高培训的实效。各区人力社保局要指导创业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创业培训一体化教程》和《北京市大学生创业培训课程教学大纲》(试行)的要求,面向本市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创业培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实训平台等载体,试点推广“慕课”、“微课”等“互联网+”创业培训新模式。各创业定点培训机构所开发的课程模块经北京市劳服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认证后方可实施。


四、建立绩效评估制度


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创业培训质量的管理,建立创业培训绩效评估制度,将创业培训后创业情况与就业数据相对照,把创业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创业成功率、新办企业吸纳就业情况等作为评价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工作的重要指标,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从2016年10月1日起,创业培训补贴方式由原来的按班级考核调整为按人考核。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北京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创业成功的,再按照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创业不成功的,不予补贴。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执行。


五、强化创业服务


各区人力社保局要积极推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有效衔接、统筹发展,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功能;指导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吸纳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相关部门人员,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全市将组建统一的创业导师库,统筹组织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咨询等服务,推进创业服务的开展,具体办法由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制定。各区人力社保局要指导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在加强自身开展培训、实训、实践能力的基础上,建立与创业孵化机构的对接机制,实施培训、孵化、服务“一条龙”帮扶,帮助学员尽快将培训所成付诸于创业行动,通过孵化服务和政策落实,使其稳定发展并能成功创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开展,是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区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工作要求,结合首都核心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各区人力社保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各项创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安全。建立健全培训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对创业培训全过程的监管,严格培训补贴的条件、范围和标准,认真执行培训资金审批的工作流程。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按申请渠道追回所得资金,并取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各区人力社保局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客户端、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创业培训的政策、服务举措和经验做法,树立创业典型,从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创业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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