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工发〔2016〕14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10元,二级伤残390元,三级伤残370元,四级伤残35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543元的,调整到35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34.4元的,调整到2834.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125.8元的,调整到2125.8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