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专技发〔2016〕11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园林绿化局,市属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5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国有林场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北京市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国有林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各国有林场。
(二)国有林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国有林场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三)国有林场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国有林场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四)管理岗位指担负国有林场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五)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等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国有林场工作特点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六)工勤技能岗位指主要从事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岗位和后勤保障、服务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
森林管护是指营造林、森林经营和管护、森林消防和应急救援、林木种苗繁育、有害生物防治等。
(七)国有林场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和国有林场主管部门确定。
1.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0%,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35%,后勤保障、服务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
2.代管乡镇、村的国有林场,加挂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级森林(湿地)公园牌子的国有林场,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5%,可相应核减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比例。
3.承担国家林木良种基地等科研实验任务的国有林场,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5%,可相应核减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比例。
(八)鼓励国有林场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九)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国有林场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2.国有林场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至十级。
(十)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国有林场的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本市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为一级至七级,(正高级为一级至四级,副高级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3.国有林场应根据其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国有林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工程师一级岗位、工程师二级岗位、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行专业技术名称。
4.国有林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有林场的功能、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确定,原则上不应低于1︰4︰5。
承担国家林木良种基地等科研实验任务以及加挂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级森林(湿地)公园牌子的国有林场,专业技术高、中、初级的结构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国有林场。
5.国有林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十一)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国有林场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岗位和后勤保障、服务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岗位内部的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林业技能岗位总量的50%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林业技能岗位总量的12%左右。后勤保障、服务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内部的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十二)特设岗位的设置
1.特设岗位是国有林场为适应聘用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国有林场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国有林场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2.特设岗位不受国有林场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相关人员转入常设岗位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基本条件
(十三)国有林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十四)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十五)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及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如会计岗位等,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3.各级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4.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根据本指导意见及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六)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和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聘用
(十七)国有林场应按照本意见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十八)国有林场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聘用在两类岗位上;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十九)对于本市已明确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国有林场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直接聘用。
(二十)根据国有林场人才队伍特点,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核准后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二十一)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具备聘用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六、岗位设置程序、核准与备案
(二十二)国有林场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方案。根据全市和本指导意见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照国有林场特点和发展规划,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国有林场的职责、公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以岗位满负荷工作量为基础划分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方案核准。国有林场岗位设置方案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市属国有林场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区属国有林场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4.组织实施。国有林场依据人员聘用制度规定,根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二十三)市属国有林场的岗位设置方案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区属国有林场的岗位设置方案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十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有林场岗位设置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1.国有林场合并、分立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二十五)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组织实施
(二十六)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是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有林场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国有林场地处偏远、工作艰苦的客观情况,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二十七)市、区国有林场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有林场的实际情况,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要加强与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国有林场工作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本指导意见。
(二十八)各部门和国有林场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国有林场,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国有林场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十九)本指导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