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发〔2016〕1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本市自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为此,符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规定条件用人单位享受的相关社会保险补贴的比例须同步降低。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符合享受308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在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6〕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件”)规定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对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比例由20%调整为19%,失业保险补贴比例由1%调整为0.8%,医疗保险补贴比例不变,为10%。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原补贴比例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的,多支付部分在下一期拨付补贴资金时扣除或由用人单位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