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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2. [发文字号]京劳人仲发〔2016〕2号
  3. [发布日期]2016-07-12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6-07-12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启用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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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人仲发〔2016〕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社部调整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2010年第5号令)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文第30210号的批示,“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和套印于2016年7月11日启用,原“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和套印同时作废。


附件:“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和套印印模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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