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人仲发〔2016〕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社部调整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2010年第5号令)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文第30210号的批示,“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和套印于2016年7月11日启用,原“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和套印同时作废。
附件:“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和套印印模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