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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仲发〔2015〕266号
  3. [发布日期]2015-12-28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5-12-28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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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仲发【2015】26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扎实推进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企业、乡镇(街道)、商会(协会)等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标准,要按照人力社保部《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达到“五统一”,即统一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整合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量,提高劳动争议调解效能。综治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调解窗口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劳动保障科负责。

  二、建立完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各区要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度建设,坚持以制度求规范,以规范促落实。建立完善调解工作制度,促进各类调解组织落实好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督促落实仲裁机构与调解组织衔接制度,认真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工作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确保调解协议得到真正履行。人力社保、综治部门要加强与工会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等沟通协调,健全完善联动调处机制,要特别关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和有极端行为倾向当事人,切实加大调处力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和调解组织基础保障。人力社保、综治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支持社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进一步调整充实乡镇(街道)调解员队伍,建立完善调解员业务培训、工作考评等机制,切实提高调解员争议调解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逐步把乡镇(街道)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改善调解工作条件,促进调解工作场所、人员、经费的落实。

  四、切实加强对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和综治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好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综治部门应会同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持续开展。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1125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

  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5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综治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及中央综治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的精神,按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健全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保障,提升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力,发挥专业性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指导和推动行业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重点推进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负责调解窗口的日常工作。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情况要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情况通报,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单。

  推进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调解窗口”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统一规范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发放劳动争议调解服务手册、联系卡,或在相关网站平台发布信息等方式,为企业、职工提供方便,提高调解组织的管理服务水平。

  三、推动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对于小额、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探索符合其特点的调解制度和方法技巧,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各地仲裁机构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化解争议,调解成功的要现场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调解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督促履行调解协议、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工作制度。

  完善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仲裁机构做好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加强对辖区内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支持。仲裁机构要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三项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企业、乡镇(街道)、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仲裁委员会对于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的,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基础保障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合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可通过调剂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调解员队伍,争议案件易发、多发的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调解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选聘、业务培训、工作考评等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调解员持证上岗。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建立调解员分级培训机制,提升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加强调解队伍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打造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优质服务品牌。

  改善调解工作条件。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支持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改善工作条件。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要有独立的调解室,配备必要的办案和办公设备。各地要积极协调将乡镇(街道)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调解案件数量和难易程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以案定补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加强对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治组织要高度重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承担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牵头职责,负责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综治组织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推进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解处置工作,研究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治组织要对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联合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发现、定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研究对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      

                                                                       2015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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