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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5〕202号
  3. [发布日期]2015-09-21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5-09-08
  6. [实施日期]2015-10-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工伤辅助器具配置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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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人社工发〔2015〕202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为更好加强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规范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针对《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6号)和《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京人社工发〔2013292号)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工伤职工因伤残的部位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可以到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

  二、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中的上肢假肢配置适用范围含单、双侧截肢的工伤职工。

  三、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中的矫形鞋(20021、20022)适用于下肢不等长及足部缺损畸形、可辅助行走的工伤职工。 

  四、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中的电动轮椅(30020)适用于上肢单侧手指(或手腕)功能健全以上的截瘫及双下肢截肢的工伤职工;手摇三轮车(30019)适用于截瘫及双下肢截肢但上肢健全具有相应体力工伤职工。 

  五、下列各项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因功能相同,或功能相互替代,配置时在适用范围内应选择其一配置:

  1、索控式假肢、单自由度、双自由度和三自由度肌电假肢;

  2、腋杖(30006)、肘杖(30007); 

  3、助推轮椅(30016)、普通轮椅(30017); 

  4、高靠背轮椅(30018)、手摇三轮车(30019)、电动轮椅(30020); 

  六、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中的移乘架(30011)、护理床(30012)适用于四肢截瘫或高位截瘫等长期卧床的工伤职工。 

  七、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增加纽扣式电池(40014)。 

  因耳背式助听器(40001)、耳内式助听器(40002)和耳道式助听器(40003)为保持性能,需经常更换电池,故可一次性审批50个(半年使用量)纽扣式电池,基金支付标准6/个。

  八、上述括号内5位数字为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产品编号。 

  本通知自2015年10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9月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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