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文件。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告主要是公布了202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了明确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从2026年7月开始,本市2026年度职工五险月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为36348元和7270元。
(二)从2026年7月开始,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月缴费基数可在7270元和36348元之间选择。
(三)从2026年7月开始,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每月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593.68元。
(四)对已按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按2026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补差部分,在2026年12月底前完成补收金额缴纳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
三、关键词/专有名词诠释
缴费工资基数: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限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四、涉及范围是什么?
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
五、执行标准是什么?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36348元,下限7270元。
六、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参保单位和职工已按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26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7270元或高于2025年月缴费基数上限35811元的,需重新确定月缴费基数并缴纳差额。月缴费基数无需参保单位再次申报,缴费基数调整和基数差额补收金额统一在2026年9月处理并生成,参保单位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收金额缴纳的,不计征滞纳金。
(二)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保,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可在7270元和36348元之间选择月缴费基数。未按期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其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三)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已按低于2026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需以7270元作为缴费基数并缴纳差额,月缴费基数无需个人再次申报。参保个人已按2025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有意愿按202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36348元缴纳的,需要在2026年9月征期内向税务部门重新申报月缴费基数并缴纳差额。
(四)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已按2025年度月缴费标准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需按593.68元调整月缴费标准并缴纳差额,月缴费标准无需个人再次申报。
(五)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因按2026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统一在2026年9月处理并生成,个人在2026年12月征期结束前完成补收金额缴纳的,视为按时足额缴纳,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七、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相关政策;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医疗保险(含生育)缴费基数上下限及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