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本通知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年12月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三《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
(四)《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
(五)《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
三、本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通知主要确定了本市工伤康复工作的原则、康复对象范围和康复申请流程、有关制度标准、促进康复工作发展及保障基金安全的工作要求,同时还强调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等。
四、本通知关于工伤康复原则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康复工作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鼓励工伤康复在工伤治疗阶段早期介入,促进工伤职工最大限度地改善和提高生理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
五、本通知关于康复对象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经本市相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具有康复价值且经工伤康复机构出具康复治疗建议、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具有康复价值且经工伤康复机构出具康复治疗建议、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除外。
六、本通知关于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和核准的规定是什么?
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的工伤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参保区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供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治疗建议。区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并告知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经相关区经办机构核准后,工伤职工应及时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
七、本通知关于工伤康复期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康复期参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确立。包括:
(一)医疗康复期。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医疗康复期不超过12个月。
(二)职业康复期。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可对康复对象逐步进行职业康复,提高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职业康复期一般为6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工伤康复期的具体时间由工伤康复机构根据工伤康复对象伤病情况合理确定,并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准。
八、本通知关于工伤康复机构收治工伤人员有关要求?
工伤康复机构收治工伤康复人员时,应当核对工伤康复人员的身份信息、工伤信息及参保信息,及时安排工伤康复人员入院,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工伤康复人员制订康复治疗方案。康复治疗方案应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并告知工伤康复人员。工伤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康复治疗方案提供康复服务,并做好工伤康复人员康复治疗效果的评定和建立康复档案等工作。工伤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工伤康复服务规范、服务项目以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等规定,开展治疗和收取康复费用。工伤康复机构应根据工伤康复人员的伤病情提供必要且合理的康复治疗,切实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杜绝挂床住院、冒名顶替、串换诊疗项目、虚构医疗记录等违规行为。
九、本通知关于工伤康复人员康复期间的有关要求?
工伤康复人员应服从工伤康复机构的管理和安排,积极配合完成康复治疗方案。不配合治疗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工伤康复机构应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终止康复治疗。工伤康复计划完成或终止康复治疗后,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工伤康复人员办理出院手续的,此后发生的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工伤职工拒不出院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承担。
十、本通知关于经办机构有关工作要求?
市区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及时通报政策、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变化情况;及时审核工伤康复机构申报的医疗和康复费用,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支付,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付或追回。加强对工伤康复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费用监控分析和预警提示、日常检查、年度考核、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措施,加强对工伤康复机构的监管。
十一、本通知关于工伤康复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违规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康复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按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关于各单位的职责是什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并对工伤康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伤康复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市经办机构负责工伤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伤康复申请核准、费用审核结算、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伤康复经办事务的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工伤康复经办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区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伤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伤康复申请核准和费用审核等工伤康复经办事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在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增加康复专家,成立工伤康复专家组并做好日常管理,积极发挥专家作用,为本市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
工伤康复机构应按规定为工伤职工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并出具康复治疗建议,制定康复治疗方案,规范开展工伤康复服务和康复效果评定等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康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配合经办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本通知何时施行?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四、专有名词解释
工伤康复是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利用现代康复的理论和技术,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改善和提高其生理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促进其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