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细则(试行)》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25〕24号,以下简称《办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人社厅函〔2025〕79号,以下简称《规程》)、《关于北京市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细则(试行)》(京人社劳鉴发〔2025〕9号,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细则》共九章九十条,主要从参保登记与申报缴费,职业伤害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及费用审核结算,待遇核定,资金管理,信息管理,服务与监管等方面对本市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相关业务经办工作进行了规范。
三、我市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办理机构的办理事项有哪些?
我市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办理机构)协助人社部门开展职业伤害保障相关工作。委托办理机构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社部门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事故备案、案件调查、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受理及资料审核、职业伤害确认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及资料初审、医疗和康复费用初审、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初审、职业伤害保障伤残待遇及死亡待遇初审、领取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各种文书送达、协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档案管理及全业务流程的办事提醒和告知等工作。
四、如何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
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等情形,平台企业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信息平台向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区人社部门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上报事故报案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全国信息平台同步推送至本市经办系统。
平台企业向区人社部门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的,也可以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或直接向委托办理机构提交材料。平台企业也可以委托或者指定当地的平台服务机构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等工作。
平台企业或平台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可以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或直接向委托办理机构提交材料,向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区人社部门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
本市扩围平台企业应通过北京市信息交互平台报送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等信息。
五、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超期如何处理?
平台企业或者新就业形态人员等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的,应在申请期限到期前向区人社部门说明合理原因,提交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申请超期说明,并经区人社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最长均不得超过1年。
平台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至申请之日发生的符合《办法》《规程》及本市规定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等费用由平台企业承担。
六、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受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
委托办理机构收到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后,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区人社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区人社部门应当受理。
七、如何进行事故调查?
委托办理机构收到事故备案信息或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后,应根据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社部门及时开展事故调查。死亡、重伤等重大伤亡类事故应及时进行现场调查;一般事故应及时进行电话调查。现场调查应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
现场调查应核实受伤害人员的身份信息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目击证人、订单执行情况等信息,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照片、录音、视频、证人证言、调查笔录、阅卷记录等证据资料。电话调查应核实报案人信息、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事故类型、伤害情况等,并做好调查记录。
八、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委托办理机构应自收到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之日起,需要补正材料的,自材料补正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确认职业伤害的建议。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职业伤害确认申请,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建议,并通过市经办系统将事故备案信息、待遇给付申请信息、调查核实情况、确认建议、确认依据及全部案卷资料按管辖权分别推送各区人社部门。
区人社部门对委托办理机构推送的职业伤害确认建议及案卷资料进行复审。审核结果一致的,应自收到确认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制作《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或者《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职业伤害确认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审核结果不一致的,将职业伤害确认建议及案卷资料退回委托办理机构,重新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自行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
九、同一个事故伤害能否重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
同一个事故伤害不得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和职业伤害确认,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十、跨平台责任如何确定?
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的,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由发生事故伤害时正在执行订单任务的派单平台承担职业伤害保障的平台责任。
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时接送多平台订单任务且路程相同或者重合,难以区分平台任务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确认平台责任。多平台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事故的,应当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平台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平台责任确认前主动申报、配合调查,不得以非平台责任为由推诿推脱。
十一、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二、职业伤害人员如何异地就医?
确认为职业伤害人员需长期居住在本市以外统筹地区且有就医需求的、因伤情需要到本市以外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相关管理规定,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途径或线下向职业伤害确认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备案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异地就医相关费用可直接联网结算或在就医结束后到职业伤害确认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十三、职业伤害人员如何进行康复?
职业伤害人员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康复的,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职业伤害康复,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的,可以到与市工伤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十四、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职业伤害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报销垫付的医疗、康复费用,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的诊断证明;
(二)门诊治疗的:门诊病历、处方底方、门诊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清单等;
(三)住院治疗或者康复的:病案首页、出院小结、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等;
(四)由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垫付费用的,应提交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的银行账号、职业伤害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签署的双方确认垫付事实、垫付费用项目及垫付金额的书面材料;
(五)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应提供材料按照《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职业伤害人员如何配置辅助器具?
职业伤害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到与市工伤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认真核对职业伤害人员个人信息、参保信息、职业伤害确认信息、劳动能力鉴定信息及《职业伤害保障辅助器具配置核付通知单》,按照国家及本市辅助器具配置的相关规定,为职业伤害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十六、职业伤害保障相关待遇的计发基数是什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津贴以职业伤害人员职业伤害发生时上年度本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生活护理费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时上年度本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一次性职业伤害死亡补助金以职业伤害人员职业伤害发生时(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职业伤害人员,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下落不明时间)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以职业伤害人员职业伤害发生时(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职业伤害人员,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下落不明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
其中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职业伤害人员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以职业伤害人员死亡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
十七、伤残军人在平台企业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享受哪些待遇?
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在平台企业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十八、职业伤害保障按月支付待遇发放起始月份如何确定?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业伤害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发放,新就业形态人员因下落不明被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自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发放。
十九、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如何处理?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规程》《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但其中涉及劳动关系处理及与劳动关系处理有关的待遇保障规定除外。
二十、本《细则》的施行日期和期限是什么?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细则施行后受到事故伤害的职业伤害人员,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职业伤害人员,按修订前的细则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