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解读 问答《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字体大小:
分享

一、《实施细则》背景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提出的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关要求,我局于2018年印发了《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监发〔2018〕94号)。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进一步提高信用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工作,我们对本市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形成《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职责分工、列入名单条件、信用修复条件、移出名单情形、列入移出工作程序、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救济途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数据归集等。

三、新旧政策差异有哪些?

一是列入条件发生变化,符合拖欠工资数额或情形标准,经责令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不再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和渠道。规定自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之日起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列入期限内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三是新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和救济途径。规定了告知和异议处理、列入决定文书和时限等要求,以及对决定不服提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救济途径。

四、什么情况会被列入名单,列入后面临哪些惩戒措施,如何修复?

1.哪些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答: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两将情形: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列入名单,对用人单位有哪些影响?

答: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失信信息共享到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也对各类用人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其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维公平公正的用工市场秩序。


3.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是终身的吗?

答:不是,当事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此外,为促进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重塑信用,将改正时间与移出时间相挂钩,规定了用人单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移出失信名单,改正时间越早,移出越早。

五、适用范围是什么?

凡违反国家和本市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均属于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范围。

六、执行标准是什么?

(一)列入标准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拒不支付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移出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当事人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移出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列入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七、注意事项有哪些?

《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监发〔2018〕94号)同时废止。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