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获得就业机会,市场活跃度增高,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呈上升趋势,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等问题突出,社会关注度较高。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都对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发挥协商调解前端性、基础性优势,通过柔性化方式及时妥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号)
三、《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知》进一步明确要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探索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着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到2025年底前,全市重点打造15家区级示范性新就业形态一站式调解中心,对50家街道(乡镇)、行业商(协)会等调解组织进行一站式解纷提质升级,加强工作流程规范化、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实现调解与仲裁、诉讼进一步有效衔接,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化解更加高效便捷。
四、关键词解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五、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受理范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法律政策,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
六、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的调解期限是多长?
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七、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成果?
《通知》明确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应指导当事人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对不属于一站式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组织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