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和出台背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精神,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二、人员范围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三、支付标准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符合条件的按参保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四、经办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条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2.申请时间。按照先缴后补的模式,符合条件的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15日以后提出申请。
3.申请方式。一是线上申请。通过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等互联网经办平台申请。二是线下申请。到本人失业保险金申请地经办机构申请。提出申请时,需对本人失业保险金领取年月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月进行核实确认。
(二)发放。
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于审核通过的次月将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尚未办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至本人失业保险金代发银行账户。
五、执行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规定的新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