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务目标及特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今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原则是什么,本市从何时开始调整?
答: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进行计发,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本市自2001年起,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逐年进行了调整。
三、涉及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四、新旧政策差异及执行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941.5元的,调整到594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753.2元的,调整到4753.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564.9元的,调整到3564.9元。
五、本次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从什么时间开始调整及注意事项?
答:本次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六、此次调整所需费用由谁支付?
答:此次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七、专有名词解释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是指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八、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
答: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九、生活自理障碍如何划分?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