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解读 问答 一图读懂 《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大小:
分享

一、研究制定本通知的政策依据及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第50号令),研究制定本通知。

二、本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实施后,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许可服务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等事项进行了调整,为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经办工作尽快落实这些规定条款,我们出台了本通知。

三、本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通知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许可服务范围、许可证有效期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四、本通知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是将申请许可条件设定为: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职业中介活动制度;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二是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修改为: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三是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调整为长期有效,全市不再办理“延续有效期”业务。

四是对存在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

五、新旧政策对比有那些差异

(一)新政策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中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设定为不少于3名,旧政策没有规定具体人数。

(二)新政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服务范围删除了旧政策“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项目。

(三)新政策取消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5年有效期的限制。

(四)新政策对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明确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

六、本通知的关键词和名词解释

本通知关键词:机构规定。

名词解释: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许可证有效期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七、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八、本通知的执行标准?

申请许可-按照许可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九、各单位的职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经办工作。

WechatIMG138.jpg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