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是怎样的?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2023年5月,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各部门到2023年底前,针对行政职权事项,确定统一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
二、主要任务目标及涉及范围是什么?
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共有行政检查职权14项,其中市级独有3项,市区两级共有9项,区级独有2项;行政强制职权1项,为市区共有事项。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行为,我们逐项编制了裁量基准。
三、具体内容都包括哪些?
为规范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要素统一,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分别设置6项要素。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在行政检查单制度基础上,明确了行使层级、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内容。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明确了行使层级,强制对象、种类(方式)、依据、执行条件、程序等。
四、主要依据都有哪些?
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裁量基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五、专有名词解释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六、执行标准
在实施行使检查、强制裁量时,对同一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形,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理结果应基本一致。
七、注意事项
行政裁量权基准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法规、规章新颁、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新增或者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原则上,应在法律、法规、规章正式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新增、调整工作,并同步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