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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问答 流程《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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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及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二、政策任务目标是什么?

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两方面力量作用,广泛募集就业见习岗位,本市全年募集不少于6000个就业见习岗位,力争把有意愿的用人单位、人员组织到见习活动中,帮助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通过见习积累工作经验、实现尽早就业。

三、政策的创新特点是什么?

一是合力开发岗位。首次联合市教委等部门,按照“多元募集、量质并重”的原则,支持各类用人单位、社会组织、重点电商平台等提供就业见习岗位。首次要求各区要动态更新、增补见习岗位,确保拟募集的岗位数量和组织见习人数比去年只增不减。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三是严格审核把关。针对申请剩余见习补贴的,逐一核查见习单位及相关人员。对留用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积极支持鼓励,大力宣传,择优推荐成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对恶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见习单位,立即取消用人单位见习资格,并纳入失信名单;对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专有名词解释:就业见习是什么?

答:就业见习是指有见习意愿的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五、见习单位的涉及范围有哪些?

答:依法生产经营,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北京地区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六、哪些人员可以成为见习人员?

答:(1)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

(3)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七、参加就业见习的步骤有哪些?

答:参加就业见习的步骤:1.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成为见习人员;2.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成为见习单位;3.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并按要求履行协议后,申请见习补贴。具体流程见附件。

八、申请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的流程是什么?

答:为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该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例如,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了12个月的见习协议,在见习3个月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留用了见习人员的,待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不但可以申请享受3个月的见习期补贴,还可以申请享受剩余9个月的见习补贴。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可在原见习期满后,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就业见习”系统模块进行补贴申报,具体流程见附件。

九、注意事项有哪些?

各区要及时关注见习岗位数量,掌握现有见习岗位到期时间,动态更新、增补见习岗位,确保拟募集的岗位数量和组织见习人数比去年只增不减。

十、会签单位职责是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统筹协调,做好见习信息发布、见习专区搭建、见习管理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保障见习政策落实。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做好见习政策宣传,向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推荐见习信息。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行业优势,加大工作力度,挖掘开发更多优质见习岗位。共青团要发挥组织优势,提供企业资源,动员失业青年参加见习,丰富青年见习实践活动。


附件:就业见习工作流程及申请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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