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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问答《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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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

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制度建设,完善“群防”机制,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安全规范发展,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二、受理社会保险举报的渠道有哪些?

答:为方便群众,我市统一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投诉受理渠道,举报人可直接在我局门户网站举报入口和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三、《举报奖励办法》包含哪些可以奖励的情形?

答:《举报奖励办法》第二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受理的范围包括了四种情形:

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二是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三是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奖励的领取条件?

答:《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明确了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举报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举报人对符合举报范围的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三是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如何申领社会保险举报奖励款?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报案件并查证属实后,应当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与举报人联系,告知案件办结情况,询问举报人是否申领举报奖励款。对符合奖励申领条件的举报人,以适当方式送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可于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收款方式,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或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

六、举报奖励的标准是多少?

答:《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经办机构、参保单位、中介机构、服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查实金额50万以下(含50万元),按照查实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查实金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查实金额的4%给予奖励;对个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照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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