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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问答 图表《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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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发通告的背景是什么?

《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九部门联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纾困惠企政策的重要举措。

这次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是为了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特困行业企业负担,积极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二、本次缓缴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为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全力做好“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确保国家和市政府纾企解困的政策落实到位,我市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也可以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另外,此次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还需正常按月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三、本次缓缴的实施期限有多久?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10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怎么确认参保单位适用于本次缓缴范围呢?

答:我们将结合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名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综合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我们将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核查工作将结合承诺单位参保登记、经营范围等实际情况,在每月申请时间结束后及时进行。

五、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缓缴,办理的方式是什么?

答:本次缓缴全面实行“网上办”,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热点服务栏目的“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提交缓缴申请。

参保单位可在5月9日至5月13日申请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在5月16日至5月25日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6月至10月相关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5月9日8:00至5月13日20:00

5月16日8:00至5月25日20:00

6月至10月期间每月1日8:00至15日20:00

微信截图_20220511120231.jpg

六、缓缴期间三项社会保险费应该什么时间缴纳

答:举例说明,5月9日至5月13日申请缓缴成功后,参保单位4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应缴金额,应当于5月27日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金额最迟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以此类推。具体见下表:

微信截图_20220510143928.jpg

七、参保单位可以提前结束缓缴吗?

答:可以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后,如需在缓缴期间取消缓缴,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交取消缓缴申请。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

八、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提前缴纳吗?

答:可以的,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强制一次性全部缴清,申报缴纳时要遵循从前往后原则选择月份,未缴清的月份可以在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

九、缓缴期间参保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会影响个人权益吗?

答: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缓缴期间,如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的,补缴时按规定收取相应滞纳金,并如实记录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为补缴或断缴。

十、如果在缓缴期间职工需要办理退休,或职工死亡后家属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或职工失业后申领失业金,或职工想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去外地,又该如何办理?

答: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或职工死亡后家属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等业务的,可实行“申(转)一补一”,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十一、缓缴单位办理社保注销,该如何办理?

答: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十二、五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有什么变化?

答:为确保参保单位可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期限,调整为2022年5月16日至5月27日。自6月份起,恢复原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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