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是什么?
(一)《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二)《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
(三)《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
二、目标任务是什么?
加强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2条。主要特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
1.明确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明确主要功能。目的是降低创业人员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明确示范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3.明确管理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孵化基地认定、业务指导和评估检查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和复评环节区级评审、创业带动就业数据统计分析、创业政策对接落实等工作。
(二)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1.明确认定条件。从依法成立和经营、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明显、示范效应突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具体规定:运营时间在2年(含)以上;在北京市辖区内拥有孵化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近2年,孵化场所利用率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每年均不少于300个;自基地运营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每年企业(团队)更新率不低于15%。
2.明确申报程序。设置了申报、推荐、评审及公示、认定及授牌等程序进行认定。
3.明确申报材料。《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三)第三章示范基地管理
从制度建设、复评及程序、动态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四)第四章扶持政策
明确从资金奖补、承接公共创业服务、创贷政策、人才引进、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予以扶持。
四、涉及哪些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五、何时开始执行?
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