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就业优先政策要继续强化、聚力增效的部署,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人力社保部等五部委5月21日印发《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为做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延续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
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本通知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的人数不计入裁员率。
(二)返还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失业保险费,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
(三)资金使用
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适用范围
在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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