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今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定期待遇。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三、调整范围
本市自2001年起,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逐年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
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四、待遇调整标准
(一)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上年待遇标准的基础上
进行调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40元、405元、370元,335元。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年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每
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 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
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
五、调整时间
本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2021年1日起执行。
六、政策问答
(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条件是什么?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二)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以后如何领取待遇?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发放退休工资,同时停发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高于退休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什么时间开始支付?伤残津贴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