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适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以及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
(三)《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四)《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
三、主要内容
1.《裁量基准》主要内容有哪些?
《裁量基准》共五章,十九条,包括总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的审核与监督、附则等内容。
2.《裁量基准》如何规定裁量档次的?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形,《裁量基准》规定了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违法行为情形、四个裁量档次(一般违法行为设置两档裁量档次),充分体现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及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精神。
3.实施行政处罚裁量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使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基本相当。
4.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裁量基准》规定,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及符合《裁量基准表》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人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较少或者持续时间较短、能够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人员多或者持续时间长、多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发生极端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从重处罚。
5.如何加强行政处罚裁量的审核监督?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结果实行审核制度,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不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法》规定审核批准。《裁量基准》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裁量基准表》(2021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职权全部制定了裁量基准,并根据轻微、一般及严重违法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了裁量空间,使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裁量基准表》(2021版)包括职权编号、违法行为目录、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分类、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等项目,易于查阅,便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