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
二、目标任务
支持重点群体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就业”任务。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补贴对象。将补贴对象确定为七类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创业组织”)。七类创业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人员、报告企业本市分流职工、农村劳动力、入乡创业人员。其中,除入乡创业人员外,其他人员需具有本市户籍。
(二)明确了补贴条件。上述创业人员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本市首次创办创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时在所创办的创业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累计满6个月。上述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应自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1年以上,其中入乡创业人员所创办的创业组织需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力达到3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创业人员及所创办的创业组织应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黑名单”。
(三)明确了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组织每多招用1名本市户籍劳动力,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的,再给予1000元的补贴,每个创业组织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入乡创业人员,其所创办的创业组织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四)明确了资金渠道。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五)明确了申领程序。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到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创业组织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对外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社保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组织指定银行账户。
(六)明确了工作要求。通知从加强组织领导、优化经办服务、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四、涉及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人员、报告企业本市分流职工、农村劳动力以及入乡创业人员(含非京籍),在本市首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五、执行标准
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