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深入开展“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八项档案便民利企措施。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站在群众角度梳理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查找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和管理服务中的痛点堵点,统一服务标准,明确操作规则,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流程,促进档案流转更顺畅、档案服务更便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8条,主要内容有:
(一)从单位失业后,档案如何接转?
与企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本市失业人员,可以将本人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服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获得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同的档案服务,档案不用从公服中心转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了。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区公服中心传输的档案影像,为失业人员提供服务。
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就近就便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档案委托、社保参保等业务,不需要在区和街道(乡镇)之间来回跑了。
(二)积分落户人员的档案如何接转?
根据实际情况,有就业单位的,将档案转至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存档机构保管;没有就业单位的,可在户籍所在区公服中心申请个人委托存档。
(三)档案已经在本市公服中心保管,后又进京落户,档案如何转移?
为了简化档案转移手续,方便存档人员,已在本市公服中心存档的人员办理进京落户后,档案可不转回原籍,公服中心将进京落户的审批材料等归入本人档案,继续提供档案服务。
(四)公服中心怎样接收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档案、为办理退休提供方便?
本市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申请委托存档,公服中心会对档案情况进行初步查阅,告知档案中有关退休的注意事项,由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接收档案。为方便存档人员办理退休,公服中心还可以将服务向前延伸一步,在存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段时间核实档案信息,提前告知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所需注意事项,为顺利办理退休手续、按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留足准备时间。
(五)公服中心怎样提供档案证明服务?
存档人员申请出具档案证明,公服中心会严格依据档案内容记载如实出具。对于档案内容缺少明确记载而无法提供证明的,公服中心会向办事群众解释说明实际情况,出具存档证明。
(六)申请复印档案材料,公服中心如何提供服务?
存档人员办理就业、升学、考试、亲属投靠进京事项,这些事项的受理部门通常要求提供档案材料复印件,这种情况下,公服中心一般可以复印档案中反映个人经历、学习成绩、就业报到、进京审批等材料。复印的档案材料必须严密包封,保障存档人员的信息安全。
(七)落实简化档案服务要求。
本市公服中心严格执行政务服务精简材料、压缩时限等要求,执行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指南和经办规程,做到同一服务事项无差别办理。此外,公服中心将会更好地运用大数据、信息共享等方式来简化服务,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八)如何提供更便捷的档案服务?
目前,本市公服中心正在大力推进“不见面、少跑腿”服务,个人和单位可通过互联网、微信等档案服务新媒介,获取更便捷服务。此外,个人或单位办理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申领、社会保险补填、工龄核定、退休申报等事项需要用到档案的,公服中心会优先向档案借阅部门提供档案影像查阅服务,减少纸质档案转递。
四、涉及范围
《通知》适用于在本市公服中心委托存档的个人和单位、本市法定劳动年龄内就失业人员、积分落户人员。
五、执行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