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是指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如何划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以享受此项待遇。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
三、此次调整适用哪些人员,从何时开始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0年6月30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依据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今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五、此次调整后,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495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39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973元。
六、此次调整所需费用由谁支付?
此次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七、 背景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今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八、享受护理费的依据和标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以享受此项待遇。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