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今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定期待遇。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三、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四、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420元,二级伤残390元,三级伤残360元,四级伤残3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五、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
五、其他
因生活护理费计发基数暂未公布,待公布后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