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按照《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1号)要求,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须同步调整。同时,为提高政策经办效率,优化经办流程,需调整申请材料留存、审批结果告知方式等部分经办事项。本通知是明确有关问题的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等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高于或等于相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低于的据实补贴。
(二)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经办事项。
1.申请材料留存。用人单位提交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由区级政策经办部门统一留存备查,不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内容通过审核系统上传。
2.审批结果告知方式。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市级政策经办部门审核后,通过系统反馈等方式告知区级政策经办部门和申请单位审批结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下达书面批复文件。对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