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实施。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乡镇(以下统称“街道”) 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任务
1.明确提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退休人员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2.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
3.人事档案移交属地集中管理。国有企业按本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完成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后,将人事档案、数字化档案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各区指定单位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4.为退休人员提供社区管理服务。各区街道和社区党组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多渠道、多方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5.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不再新增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的除外)。
6.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无偿划转给属地街道和社区。
(二)分类推进
1.做好市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衔接工作。
市管企业中采取移交属地街道管理的,继续按照现行方式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在采取企业社保平台管理的企业中,未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的全部调整为直接移交属地管理方式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已实施政府采购或已实现平台集中管理、未完成政府采购程序的,结合企业实际,可继续利用企业社保平台管理模式为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条件具备时,移交属地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2.有序推进在京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统筹指导所属在京企业,参照市管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序推进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
3.积极推进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各区按照市管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的工作要求,实施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1.服务能力保障。按照相关比例配备专职服务人员,充实属地街道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力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
2.基础设施保障。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库房建设及配套设施,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予以建设,并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3.财政资金保障。市、区两级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保障。
(四)落实责任
分项明确属地政府、国有企业、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监督管理机制。
(五)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适用范围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享受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已退休人员和今后新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