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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做好本市公路、水运、水利、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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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中流动性较大从业人员工伤权益,发挥工伤保险的作用,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本市公路、水运、水利、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推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行业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一、《通知》背景依据

我市于2006年开始针对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采取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这一特殊政策,有效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初步建立了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系。2015年为落实四部委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出台了《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通过近几年持续推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效保障参保建筑企业流动性较大职工的合法权益。2018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通知强调,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先参保,后开工”,六部委文件同时对部门协作、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出了要求。

二、《通知》目标任务

本市公路、水运、水利、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三、《通知》主要政策

一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费用列支、缴纳以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按照本市《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三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加强数据共享。至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协调会,会商解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季对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参保扩面年度考核范围。对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时函告给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于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适时在人力社保门户网站发布警示信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

四是积极探索优化按项目参保服务流程,简化手续,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通知》涉及范围

此通知,涉及范围是本市公路、水运、水利、机场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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