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3月28日人社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6月12日人社部农村社会保险司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厅(局)发函《关于调度各省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机制和2018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要求各省份要根据文件精神及部领导指示要求,应于2019年底前出台有关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政策文件。
二、目标任务
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缴费标准调整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及年最高缴费标准的限额参考标准。二是明确提出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的要求。对决策机制也进一步明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一是重申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继续随本市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同步调整的相关规定。二是增加了对老年居民倾斜政策规定。三是明确调整依据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四是明确了决策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涉及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调整方案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适时提出,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
四、涉及范围:
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五、执行标准: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实行定额缴费。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每年3月31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发布当年缴费标准。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予以适当补贴。享受缴费补贴的人员范围依据《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09〕191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
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养老金中的比例,发挥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方面作用,提高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