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27号令)
4.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年12月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和服务,明确各部门职责,简化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流程, 保障工伤伤残职工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明确本市人力社保、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职责,社保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的职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进行确认程序、监督和管理等内容。
四、涉及范围
符合配置工伤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及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五、执行标准
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废止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6号)